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来华留学生研究生学历生 学籍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生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接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2017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关于加强浙江省高校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的指导意见》(浙高留管会〔20177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杭电外〔2018175号,参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杭电研〔2017223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来华留学生研究生学历生的管理。本规定所称的来华留学生研究生学历生是指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招收录取的,在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所属学院、研究院、研究中心等(以下称“培养单位”)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中国籍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不同学科专业可根据培养目标确定学制,并在招生简章中公布。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应持有效护照及签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来华留学生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入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等必备材料,持《入学报到须知》如期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和培养单位报到,并办理各项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入学者,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到,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六条 新生到校后须按规定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并限期离镜,国内外旅费须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七条 新生在缴清应缴纳的注册费、学费、住宿费、体检合格者者、已购买保险者、完成住宿登记后,学校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限期离镜,国内外旅费须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八条 已取得学籍的来华留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假期离镜返校者)报到时,须凭本人学生证(自费生还须持各项缴费收据或国际汇款单)到国际教育学院和培养单位报到,办理学期学籍注册手续和必要的信息更新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报告手续,向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专业学院(含导师)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对未缴清学费、又未获准缓交学费者、拖欠和恶意欠费者,学校有权不予学籍注册,不得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无正当理由逾期2周不返校、不报到注册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研究方向)、转导师

第九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学历生原则上应当按申请攻读的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可申请更换一次指导教师、专业或研究方向。此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同意、所在培养单位批准,报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时备案。如跨一级学科转专业还须经转入学科和培养单位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时备案。

第十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学历生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研究方向,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出正式申请。第二学年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学历生的日常考勤(到课率)由任课教师、导师和培养单位负责监督监管。任课教师负责将考勤情况汇总后报所在专业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对表现较差的、出勤率低于70%的学生,专业学院与国际教育学院有责任对其进行学业警告和批评教育,并纳入居留许可管控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学历生应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留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如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教学活动时,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病、因事不能到课者,应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秘书和来华留学生辅导员请假,经批准后应及时向任课教师、导师和培养单位报告。

事假3天以内的,须事先报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秘书和辅导员、须经副院长签批;事假7天以内(含7天)的,须经院长签批;事假7天周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签批;请假6周以上者,原则上应办理休学手续。

因病请假,需有就医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视同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因紧急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留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对留学生本国重大节假日,学校不予放假。留学生如在学校庆祝本国国庆日或其它重要节日,须事先向辅导员提交正式纸质申请,须经学院和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学历生因以下原因之一,应申请休学:

(一)因病或因伤,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1/3学期以上的;

(二)女生在读期间结婚、生育的;

(三)生源国突发战事、政变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四)因家庭、个人特殊变故,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五)因其他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等情况的。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学历生休学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因病需附医院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的,休学时间应从住院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 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在一周内办好相关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留学生的任何待遇。

第十八条 休学留学生休学期间的安全责任由本人及其所在国家属(家庭)负责。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三个月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供所在国当地公立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经学校批准同意复学的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为其办理《录取通知书(复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到校后一周内须到学校制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正式复学。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际校规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开除学籍。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学历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一)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按时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未按时提交复学申请、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所患疾病或意外伤(残)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开学2周内未请假、未如期返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

(七)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因第二十一第(一)(二)款原因予以退学的,由所在培养单位报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培养单位告知学生本人。处理结果报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因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款的原因予以退学的,由国际教育学院与培养学院与会商,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告知学生本人。处理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校在读的退学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在10天之内离校,其居留许可也同时被注销。

第二十五条 已经办理退学手续、形成退学事实的留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期限内,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下同),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已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者,准予结业。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以在半年至一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年(含一学年),且不符合结业条件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只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特别优秀,且已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提前0.5年。

第三十条 基本学制内无法毕业,可申请延长学业。延长学业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经所在培养单位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延长学业期间,留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全额缴纳应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取消奖学金申请资格;自行支付保险费、体检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法律和校纪校规,对华友好;同时,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或能力者,方可授予相应学位:

(一)硕士学位

1.掌握某一专业(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

3.能比较熟练地用汉语或英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用汉语或英语撰写论文;

4.修完必须学分并达到学位科研基本要求;

5.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二)博士学位

1.掌握某一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能熟练地用汉语或英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用汉语或英语撰写专业文章;

4.攻读学位期间,有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成果,并达到有关要求;

5.通过博士论文答辩。

第三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研究生学历生已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但没有达到有关科研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者,可申请毕业,但暂缓授予学位。由此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所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重新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三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一)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

(二)在校期间,因**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学术成果有严重的抄袭及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在学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因其他原因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的。

第三十四条 允许全英文授课专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用英语撰写论文或毕业设计,但论文摘要必须用中文撰写。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由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