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来华留学生本科学历生学籍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发布日期: 2020-03-31   阅读: 1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本科学历生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接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2017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关于加强浙江省高校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的指导意见》(浙高留管会〔20177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杭电外〔2018175号),参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杭电本〔2017179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历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在我校学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来华留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留学生本科专业学制与中国学生本科专业学制一致,均为4年,并实行学分制。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最短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条 留学生可以延长学业,也可以中途休学或退学,以累积学分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可在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含休学期)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各专业学院应对留学生分别进行新生入学教育。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籍注册管理、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宣传教育、留管安全教育指导,《留学生手册》解读使用、图书馆使用等日常管理方面的教育;各专业学院负责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制定与实施、教务管理系统使用等有关教学方面的教育指导。

留学生新生应持有效护照及签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等所需材料原件,按《报到须知》规定如期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办理各项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但延期报到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笫六条 留学生新生到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检,体检费均需自理。学校有权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并限期离镜。留学生新老生都必须及时购买保险,保险费自理。学校有权对不购买保险者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并限期离镜。

第七条 留学生新生体检合格、已购保险,已缴清注册费、学费和住宿费,完成住宿登记后,学校给予注册,取得学籍。凡弄作假、骗取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将被列入浙江省来华留学生信息管理平台“黑名单”。

第八条 已取得学籍的留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持学年度学费和住宿费缴费收据或国际汇款收据,在每学期开学前如期返校,并在报到日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对拖欠学费和住宿费者、对恶意欠费者,学校有权不予注册,并取消学籍。留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校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与课程考核

笫九条 留学生按所被录取的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各类课程,按教学要求参加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留学生不修读军事理论、军事技能训练和思想政治类课程;不修读体育、英语等外语类课程;学校可适当增加中国传统文化类课程;中国概况、汉语为留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一条 留学生每学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未选课者,不得参加课堂教学和考核,即使参加考核,取得的成绩也作无效处理。

第十二条 留学生若与中国学生同班听课,则与中国学生相同试卷、相同考场参加考试;若留学生单独成班,则出单独试卷,以单独考场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留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于考试前向所在专业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十四条 留学生无故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时数1/3以上者(含实验教学),主讲教师有权取消该生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五条 凡考核缺考、**、作弊者,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补考机会,同时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除考核**、作弊的课程外,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于下一学期初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一次补考。但原则上公共选修课、实验课或实践环节、讲座、咨询类课程不实施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按60分计。

第十七条 插班进入我校学习的国外毕业生、国外大学在读生及由我国其它高等院校转入我校的留学生,其原学历学习阶段所得相同相近学分,经留学生本人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可免修相关课程。其余课程均按我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

第五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八条 留学生课堂教学考勤统计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负责将考勤情况汇总后报所在专业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对表现较差的、出勤率低于70%的学生,专业学院与国际教育学院有责任对其进行学业警告和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如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教学活动时,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病、因事不能到课者,应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秘书和来华留学生辅导员请假,经批准后应及时向任课教师报告。

请事假3天以内的,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报学院教务秘书和辅导员、须经副院长签批;请事假7天以内(含7天)的,须经院长签批;请事假7天周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签批;请假6周以上者,原则上应办理休学手续。

因病请假,需有就医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视同旷课论处。

第二十条 因紧急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对留学生本国重大节假日,学校不予放假。留学生如在学校庆祝本国国庆日或其它重要节日,须事先向辅导员提交正式纸质申请,必须经学院和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获中国政府和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留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以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二)应作退学、休学处理的;

(三)成绩(GPA)未达标、受到教学警示的。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转专业的程序

拟申请转专业的本科留学生学历生应在前一学期或当学期开学3周内将书面申请递交国际教育学院,由国际教育学院初步评估、决定是否具备转专业条件。符合转专业条件者,申请转给所在专业学院和拟转入的专业学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修改部省来华留学生信息平台注册信息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在读期间可以申请休学。拟休学留学生须向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专业学院同时提交正式申请。

留学生因以下原因之一,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或因伤,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1/3学期以上的;

(二)女生在读期间结婚、生育的;

(三)生源国突发战事、政变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四)因家庭、个人特殊变故,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五)因其他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等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休学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需附就医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专业学院共同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在一周内办好相关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留学生的任何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休学留学生休学期间的安全责任由本人及其所在国家属(家庭)负责。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三个月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供所在国当地公立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经学校批准同意复学的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为其办理《录取通知书(复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到校后一周内须到学校制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正式复学。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际校规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开除学籍。

第八章  教学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经补考后的留学生,一学期应获得学分数中仍然有1/2以上未获得者( 未达标者),学校给予教学警示。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一)连续2次或累计3次受到教学警示的(已进入毕业学期的除外);

(二)超过规定在校学习年限的;

(三)休学期满、未如期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所患疾病或意外伤(残)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开学2周内未请假、未如期返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

(七)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因为教学警示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原因予以退学的,国际教育学院按照程序予以审核、告知或发文,同时告知专业学院。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需由学生提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与专业学院同时审核,经报分管校领导签批,由国际教育学院告知学生本人。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在校在读的退学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在10天之内离校,其居留许可也同时被注销。

第三十六条 已经办理退学手续、形成退学事实的留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注册专业培养方案全部课程和教学(含实践)环节者,考试(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制年限内无法毕业者,可申请延长学业,最长不得超过2年。延长学业须由留学生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所在专业学院同时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业期间,留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全额缴纳应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取消奖学金申请资格;自行支付保险费、体检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会同专业学院共同审核,经报教务处批准,原则上仅可以提前一学年毕业。

第四十条 已修读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含实践),但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作结业处理;未达到结业条件者,作肆业处理。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一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留学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对华友好;

(三)修完规定学分并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累计2次受到教学警示的;

(二)在校期间,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际校规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允许全英文授课专业的本科留学生用英语撰写论文或毕业设计,论文字数5000字以上,但论文摘要必须用中文撰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由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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